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劉永隆 債務人 張美蓉 債務人 周昌正
一、㈠債務人張美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美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昌正給付。㈡債務人張美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張美蓉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美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昌正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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