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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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1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此程序之欠缺,法律並無得予以先定期命其補正之規定,自應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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