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7年度執聲字第83號、107年度執他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敬翔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460號提起公訴後,因該案告訴人於民國106年11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嗣由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858號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所用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供承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1、3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為告訴
乃論之罪,前揭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6年3月27日以106年度調偵字第460號起訴書起訴,該案於同年4月18日繫屬本院,嗣該案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以前之同年11月2日撤回告訴,本院遂於同月13日以
106年度審易字第285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該扣案物係於新北市汐止區之一間玩具店以新臺幣4,000多元之代價購得,且係其持扣案之物射擊告訴人之肯德基店面玻璃導致毀損等語(見偵24568卷第4頁背面),被告並於該案準備程序中承認確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其以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朝肯德基店面玻璃射擊,導致該片玻璃毀損之事實(見審易974卷第15頁),足見該扣案物確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證據位置│├──┼────────┼───────┼────────┤│1│臺製M87全金屬│1支│1.扣押物品目錄表│││CO2直壓槍││(見偵24568卷│├──┼────────┼───────┤第13頁)││2│CO2氣瓶│1瓶│2.採證照片(見偵│││││24568卷第17頁│├──┼────────┼───────┤及背面)││3│6MM鋼珠彈│1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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