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債權人燦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第大樓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寶第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目前為何者
?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供核?㈡委託管理契約書影本?㈢提出106年初債務人存放社區費用帳號短少8萬元之釋明資
料?此項裁定已由債權人民國107年4月12日向本院具狀補正,有陳報狀在卷可稽。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