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兼右三人共同丙○○法定代理人共同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0五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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