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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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陳燕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張瑀芳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91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