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麗琴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異動索引(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所提出之支付命令於本件贈與成立後核發,其債權成立
  之時點尚有未明,原告應提出相關證明。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並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