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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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陸建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陸建斌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8,610元整,自民國10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
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8,61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