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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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冠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張冠威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8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1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252,390元,自民國10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2,390元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