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並請送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有關「發票日到期日」之記載是為何義?是否指本票到期日?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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