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11號原告 邱賜德 被告 林俊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6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薛雅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