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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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6年1月1日起,至89年2月1日止、及自87年8月1日起,至89年2月1日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