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及三日連續犯搶奪罪,經本院於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九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本件受刑人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所判處之搶奪罪,已經該院裁定予以減刑,與本件及另犯不應減刑之強盜罪部分所處之刑,應否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因未據聲請,本院無從審酌,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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