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41號原告 黃雲豹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被告 薛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至11月間先後向原告借款,每次均依照借貸金額交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支票5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作為借貸憑證,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8萬5000元。詎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8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答辯聲明,僅以:渠先後持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5次,系爭支票均係被告向客人借票後,再背書轉讓給原告供擔保借款債權之用,每次借款金額亦與系爭支票票面金額所載相同;對於原告請求清償借款沒有意見,但現無能力可以清償債務,其中38萬元的債務也已清償完畢等語置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整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先後向原告借款5次,各次借款金額分別如系爭支票所載。
⒉被告至少還有90萬5000元的借款債務尚未清償(關於38萬元借款債務是否清償則仍有爭執)。
㈡兩造爭執事項: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共5次)向原
告請求返還借款128萬5000元,是否有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訂有明文。「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參照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920號民事判例要旨)。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先後向其借款總額共128萬5000元等
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5紙等資料影本為證(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41號民事卷宗﹝下稱院卷﹞第19頁至第27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院卷第56頁),應堪認定。被告雖稱其中38萬元債務業已清償完畢等語,然被告就此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故本院尚難遽信被告此部分答辯為真。被告固又以目前無能力清償等語置辯,然被告清償能力係原告債權實際上得否獲得滿足的問題,並非被告可以拒絕原告請求清償借款的正當理由,故此部分答辯同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
萬5000元,及自108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爰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新臺幣)││(退票日)│├──┼─────┼───────┼──────┼─────┼───────┼───────┤│1│僑登國際事│合作金庫商業銀│FV0000000│325,000元│97年11月15日│98年2月25日│││業有限公司│行大同分行│││││├──┼─────┼───────┼──────┼─────┼───────┼───────┤│2│統領事業有│高雄市第三信用│FKA0000000│230,000元│97年11月17日│98年2月25日│││限公司│合作社八德分社│││││├──┼─────┼───────┼──────┼─────┼───────┼───────┤│3│ 王慶祥 │合作金庫商業銀│KT0000000│150,000元│97年11月30日│98年2月25日││││行永吉分行│││││├──┼─────┼───────┼──────┼─────┼───────┼───────┤│4│ 邱容華 │臺灣中小企業銀│AW0000000│200,000元│97年12月28日│97年12月29日││││行善化分行│││││├──┼─────┼───────┼──────┼─────┼───────┼───────┤│5│海德電腦股│彰化商業銀行北│EN0000000│380,000元│98年3月25日│98年3月25日│││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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