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54號原告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於賜 、 林彰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裁判費9萬01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萬9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