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煥昌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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