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文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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