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保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保元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崔保元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辯稱本件竊盜贓物係同案共犯 呂震宇 (本院通緝中)所有,係伊向呂震宇所借用等語,而認被告與呂震宇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明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宥恩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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