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5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辛○○關係人庚○○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妙燕 關係人丙○○
戊○○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丁○○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二」第十行及「理由欄五」第七行中關於「臺灣省北區國有財產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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