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6、7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2、3、
6、7之刑,並與附表所列編號1、4、5、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編號2、3、6、7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4、
5、8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
四、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施用麻醉藥品罪│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第之1第2項第4款││、3款│├───────┼────────────┼────────────┼───────────┼───────────┤│犯罪日期│83年8月5日│84年4月間起迄85年1月21日│83年7月間起迄85年1月22│84年4月12日至85年1月7│││││日│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84年偵字第4933號│85年偵字第1518號│83年偵字第7930號│85年偵字第11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911號│85年度易字第594號│85年度上訴字第789號│85年度易字第145號│││││││││實├───┼────────────┼────────────┼───────────┼───────────┤│審│判決│85年6月27日│85年8月14日│85年12月17日│85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911號│85年度易第594號│85年度上訴字第789號│87年度台非字第72號│││││││││決├───┼────────────┼────────────┼───────────┼───────────┤││確定│85年8月9日│85年9月15日│85年12月17日│87年4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不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00折元折算一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強盜│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非法製造彈藥未│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手││││遂罪│刀械罪│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條第3項│第4項│├───────┼─────────────┼───────────────┼────────────┼─────────────┤│犯罪日期│84年10月12日│80年12月底│81年10月12日│83年間│├───────┼─────────────┼───────────────┼────────────┼─────────────┤│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84年偵字第7781號│84年偵字第339號│84年偵字第339號│84年偵字第33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1493號│86年度訴緝字第27號│86年度訴緝字第27號│86年度訴緝第27號│││││││││實├───┼─────────────┼───────────────┼────────────┼─────────────┤│審│判決│85年12月3日│85年12月11日│85年12月11日│85年12月1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1493號│86年度訴緝第27號│86年度訴緝第27號│86年度訴緝第27號│││││││││決├───┼─────────────┼───────────────┼────────────┼─────────────┤││確定│86年1月14日│86年1月26日│86年1月26日│86年1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不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年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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