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甲○○民國76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民國76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桃交簡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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