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其餘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