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自行將繕本送達予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