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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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九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前曾犯錯,但現已深知悔過,且目前為嘉昇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有固定住所及工作,家中並有四位子女及弟所託付之幼子二名亟待撫養,家計負擔沉重,且妻子更患有輕微精神分裂症,爰請斟酌上情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規定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茲本院核閱卷證資料後,認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淮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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