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陸顆(棕色錠劑,檢驗後淨重壹點參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後,6顆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檢驗前淨重1.382公克,檢驗後淨重1.37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再者,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為憑。前開案件所扣得棕色錠劑6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1.382公克、檢驗後淨重1.378公克),有該院98年2月24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棕色錠劑
6顆,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屬違禁物無訛。故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