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99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7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90號卷宗第16頁),因上開玻璃球吸食器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所沾黏之毒品併同處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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