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盈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
李承訓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4,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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