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㈠有關其請求新台幣部分為1,633,536元。
㈡另請求美金部分折算新台幣為678,368元【原告請求20,878美
金×32.4920賣出匯率=上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原告起訴(即提起支付命令之96年11月8日)時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為新台幣】。
㈢以上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311,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968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2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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