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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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2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26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已經於96年11月2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