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告 姜詹玉蘭 被告 侯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文到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4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本院卷第34至44頁),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