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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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49號原告 吳若婷 被告 羅文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9900、9901、9902、9903、9904、990
6、9907、9908、9959號、111年度偵字第149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