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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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14號上訴人台電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建字第114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30,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