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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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在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