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6號原告 盧柏元 被告 薛孟漢
洪振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翁凱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36號,嗣改分為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9號),其中被告洪振偉、翁凱祥雖均非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9號刑事案件被告,然被告洪振偉為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36號刑事案件被告而與被告薛孟漢共同向原告遂行詐欺等犯罪,被告翁凱祥則係提供名下金融帳戶與被告洪振偉、薛孟漢所屬之詐欺集團以供原告匯入受騙款項,原告主張被告3人同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