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64號原告 劉宇庭 被告 李信漢
官柏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於刑事案件被告 林承弘 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案號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67號,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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