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王經緯 債務人 謝素靜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經緯前就讀亞洲大學(原健康管理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謝素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總計133,29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之本金,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其中附表編號2至4係債務人於91.8.29另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台幣參拾捌萬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1年8月29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逾期放款逾期六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6年11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6.156%,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6.656%。
(二)債務人王經緯畢業後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92,66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謝素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其所擔保之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利息: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96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502%│││21506││││││元││││├──┼───┼──────┼──────┼───────┤│2│新台幣│96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656%│││27041││││││元││││├──┼───┼──────┼──────┼───────┤│3│新台幣│96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656%│││27040││││││元││││├──┼───┼──────┼──────┼───────┤│4│新台幣│96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656%│││1708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96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506│││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台幣│96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041│││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台幣│96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040│││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台幣│96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80│││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