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仁杰 即 游英伶 之繼承人、 游仁茂 即游英伶之繼承人、 游仁松 即游英伶之繼承人及 游仁皇 即游英伶之繼承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