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國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國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國仁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高國仁所犯毒品、違反藥事法及贓物等罪,先後經臺灣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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