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魏志達 被告昆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阿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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