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4號聲請人 徐盧敏誼 被逮捕、拘禁人
徐偉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逮捕、拘禁人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徐盧敏誼於民國104年5月18日中午12時43分向本院聲請提審後,被逮捕、拘禁人徐偉毅於同日下午經逮捕、拘禁之機關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業於同日晚間7時29分許經具保而回復自由,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院事實上無從提審,爰依提審法前揭規定,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