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傅國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佩芳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鍾佩芳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