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莊淑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45、1569、
100年度毒偵字第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轉讓、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淑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並於100年01月07日執行完畢釋放,且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01月11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45、1569、100年度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2733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該中心從中取樣0.0208公克以鑑析其成分並因而用罄,驗餘淨重0.2525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09月24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87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