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昭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昭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昭德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合計4年6月,於民國105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易字第343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