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9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美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美靜於民國90年9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8483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