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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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69號聲請人 徐嘉蓮 代理人 黃雅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毓庭 等人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相對人陳毓庭等人間聲請停止親權等在案,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