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9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872號、2873號),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