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建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被告彭建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