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妨害兵役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林簡字第二七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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