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7/3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97/7/3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2/2,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83,510元│95年2月3日起至│11.88%│95年3月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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