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 卓玉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軼鵲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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